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刘天怡
近日,北京大兴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介绍该院近三年审结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。据通报,此类案件大多由服务费和人身伤害引发。
“近三年,大兴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189件,其中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近一半,多数案件系因服务费引发的纠纷,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引发的纠纷案件居其次。此类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,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占比不高。”大兴法院副院长尹凤云说。
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庭长张凤华认为,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梳理,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: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养老服务合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、是否存在过错认定难;养老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情况普遍存在;养老服务合同中养老服务机构相对方主体不明确;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周期长,送养人和入住老人财产权益风险增高。
新闻通报会还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涉及在养老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免除养老机构责任、加重入住老人和送养人责任格式条款。
李大爷的子女与一家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,并签订了补充协议:在照料中心期间老人应服从服务员的服务与管理,如出现不配合服务人员管理或由于老人过错过失引起的任何磕碰、摔伤等意外,导致老人发生事故或死亡,养老机构没有任何责任,由监护人全部负责。
入住养老机构不久后的一天上午,李大爷在入住房间内从轮椅上摔落,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查看后仅对李大爷进行观察,直至下午发现李大爷存在呕吐方才告知其子女。李大爷子女随即将父亲送往医院,但最终李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谁该为李大爷的死亡负责?大兴法院审理认为:李大爷子女与养老机构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,明显存在加重李大爷及其子女责任,而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情形,养老机构在明知李大爷从轮椅上摔落后仍仅对其进行观察,未及时采取其他救护措施,亦未及时通知家属,存在过错,应当对李大爷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对于养老机构以补充协议约定主张免责的抗辩意见,因属于无效格式条款,法院不予采纳。
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大兴法院建议: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牢固树立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,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宗旨,堵住在老年人生命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,竭尽全力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安全保障工作。老年人及其亲属在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尽到如实告知义务、协助机构服务义务、善后义务、交费义务及向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服务要求合理、合法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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