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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转自:人民网-四川频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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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会现场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

人民网成都12月13日电 (王洪江)12月12日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会上发布了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审判指南》),并公布了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自诉案件的典型案件。

《审判指南》重点围绕管辖、案件的提起与受理、证据与强制措施、案件的审理4个影响自诉顺利开展的重点环节进行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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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《审判指南》共16条,规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,拒执罪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;高、中级法院执行的案件,拒执罪自诉案件一般由高、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。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,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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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审判指南》明确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以及身份证明材料等内容,自诉状中应当写明被告人的相关信息,还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。这种列举式规则便于人民法院查找被告人的下落,及时送达,提高案件办理效率。被告人下落不明是影响执行效果的重要原因,下落不明包括主动藏匿和其他无法查找到的情形。《审判指南》明确,被告人下落不明,有按照自诉人提供的信息查找、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协助查找的两种途经。

实践中,受制于诉讼能力和专业背景,胜诉权利人调取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的相关证据具有一定难度,也是造成自诉“门槛高”的原因。《审判指南》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基于执行部门在了解案件情况、调取证据方面具有显著优势,明确由原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协助调取有关证据,实现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时的有效补给。
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,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该类案件不适用调解,但允许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、撤回起诉。《审判指南》严格按照上述精神,明确拒执罪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却可以和解的要求,展现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、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才是终极追求的司法态度。通过人民法院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和解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传递了维护公正、法治、诚信、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同时,《审判指南》规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,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。

会上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、执行局局长周磊介绍,2022年,四川省法院依法实施拘传、拘留被执行人9106人次,开展强制搜查、腾退742场次,5189名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案款10.86亿元,同比分别增加15.10%、12.24%、13.15%、1.07亿元。

《审判指南》从今日起正式施行,将为胜诉当事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指引,为“切实解决执行难”提供有力牵引。

会议还通报了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典型案例9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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